
公告日期:2020-01-17
证券代码:837248 证券简称:中青国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乔斐、张一弓、闫鹏等 28 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乔斐、张一弓、闫鹏等 28 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芸霞、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海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欢、海南瑞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租赁(托管)物碧桂园珊瑚宫殿碧云天三街二座 XXX 房(以下简称涉案房
屋),属于原告所有,座落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清水湾国际旅游开发区。涉案房屋为被告中青公司与碧桂园集团合作团购房,原告在与被告中青公司签署托管协议的同时享受此房屋的团购价 900 元/㎡。原告(甲方)与被告中青公司(乙
方)签订《碧桂园珊瑚宫殿三街二座房屋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托管合同》),将涉案房屋租赁(托管)给被告中青公司经营精品公寓酒店,每月获取租赁(托
管)回报金,租赁(托管)期限自碧桂园对业主交房之日起至 2032 年 12 月 30
日止。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一、在权利义务方面,原告有收取被告租赁(托管)回报金的权利,被告有向原告支付租赁(托管)回报金的义务,在托管期内原告不得无故收回房屋,所有投资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按约支付物业费、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通讯设施等费用;二、在租金支付方面,第一期租赁(托管)回报金为 3100-5100 元/月,每五年为一个递增周期,每次递增率 10%;三、在违约责任方面,托管期内原告或被告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通知对方,并按 15 年全额租金的 20%支付违约金,另外,被告履行义务过程中,如逾期未支付租赁(托管)回报金,应按未付租赁(托管)回报金的 1%每天支付违约金;四、在合同解除方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该房屋被政府列入拆迁、危改情形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托管合同》签订后,被告中
青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将涉案房屋开始经营酒店业务,并向原告逐月缴纳了
租赁(托管)回报金,支付时间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自 2019 年 3 月 1 日开
始,被告中青公司未再向原告支付租赁(托管)回报金涉案房屋每月物业费被告
中青公司已缴纳物业费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截止至 2019 年 7 月,被告中青公
司欠缴涉案房屋电费(含公摊电费)暂未缴纳。(28 起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大致相同,但具体情况存在差异,以其一为例)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托管合同,并由被告向原告交还托管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3、判令被告自 2019 年 3 月份起至实际返还交付房屋之日止的托管回报金及
按日 1%计算的逾期支付回报金的违约金;
4、判令被告支付至实际交还原告房屋之日止拖欠的水电费、物业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通讯设施费;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购买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清水湾碧桂园珊瑚宫殿项目碧云天三街二座 XXX 号房屋一套,并同被告中青公司签订《碧桂园珊瑚宫殿三街二座房屋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托管合同》),合同就托管期限、租金支付、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自 2019 年 3 月开始未依约按月支付托管回报金,且已经严重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中青公司均不予支付。现被告中青公司已明确表示其已无力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被告中青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双方签订的托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序号 案号 原告或上诉人 诉讼标的(元)
1 (2019)琼 9028 民初第 1700 号 乔斐 88240.15
2 (2019)琼 9028 民初第 1701 号 张一弓 75524.12
3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