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17
公告编号:2020-010
证券代码:837248 证券简称:中青国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海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建华、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南绿城高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德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黎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青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绿城高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绿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 9028 民初 779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2016 年 11 月 10 日,绿城公司(甲方)和中青旅公司(乙方)签订《框架
公告编号:2020-010
合同书》,约定双方就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南省××县、2 号楼 15571.43 平方米未售房屋(产权式酒店客房)由乙方包销及由乙方对产权式酒店客房进行经
营等两项内容进行合作;包销期限为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
包销代理佣金按包销房源成交价格的 7%计提,包销房源成交价格超过底价部分为溢价,溢价按甲方 30%、乙方 70%享有,乙方不计提溢价的佣金,包销代理佣金、溢价按月支付,次月支付上月销售货量佣金及溢价,第一次支付在抵扣 300万元保证金后,余额支付给乙方,后续按月正常支付;经营期限为自包销回款达到包销货值的 30%即 8175.00075 万元之日起,具体终止期限由乙方与小业主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为准;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500 元,保证金在经营期限届满
后归还乙方。2017 年 9 月 21 日,绿城公司、中青旅公司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变更中青旅公司向绿城公司支付保证金的金额为 1000 万元,分三次退还,2020 年年底退还保证金余额(若有)的 1/6,2021 年年底退还保证金余额(若有)的 1/3,2022 年年底退完(若有);双方同意《框架合同书》中与品霞苑产
权式酒店客房经营相关的条款暂不执行;中青旅公司同意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
聘请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蓝湾酒店的管理公司,在中青旅公司的监督及管控下经营蓝湾酒店,中青旅公司作为业主代表的管理及监督权限另行协商书面确认;本补充协议与《框架合同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
未述及的,以《框架合同书》为准。2018 年 5 月 10 日,中青旅公司向绿城公司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以绿城公司拒不履行约定条款,严重损害中青旅公司及小业主的合法权益为由,解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绿城公司对此提出异议,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函》无效。
绿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解除合同通知函》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判决:中青旅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向绿城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
知函》无效。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 50 元,由中青旅公司负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20-010
1、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原告(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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