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公告编号:2020-022
证券代码:837248 证券简称:中青国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暨被纳入被执行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托马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继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飞翔、赵钰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海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22
2018 年 12 月 7 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中青旅行社(作为乙方)、被
告张方(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三方经协商,就《旅游产品及服务供应商合同》履行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确认:截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乙方共欠甲方旅游款 304771.5 元,甲乙双方对此无异议(无其
他费用争议);该款项乙方计划分三次支付:第一笔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前支付
100000 元;第二笔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 81908.6 元;第三笔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前支付 122862.9 元;丙方自愿对乙方向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乙方不履行债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
2019 年 4 月 25 日,被告中青旅行社(作为乙方)向原告(作为甲方)出
具《还款协议》一份,主要载明:双方经协商,就《旅游产品及服务供应商合同》
还款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确认,截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乙方共
欠甲方旅游款 48716.9 元,双方对此无异议;2019 年《旅游产品及服务供应商合同》双方已签约,其中系统费 5000 元从欠款中扣除,扣除后乙方共欠甲方旅
游款 43716.9 元;甲乙双方 2018 年 12 月 24 日签署的《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时
间变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支付 10000 元,2019 年 5 月 25 日支付 10000 元,2019
年 6 月 25 日支付 10000 元;2019 年 7 月 25 号支付 10000 元,2019 年 8 月 25
号支付 3716.9 元,以上支付日期遇到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进行支付。
2018 年 12 月 7 日的《协议书》中被告还剩 114771.5 元没有支付;2019 年
4 月 25 日的《还款协议》中还有 18716.9 元没有支付。被告中青旅行社对此无
异议。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中青旅行社向原告支付旅游款 114771.5 元及利息,被告张方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中青旅行社向原告支付旅游款 18716.9 元,并且退还押金 10000 元,
共计 28716.9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公告编号:2020-022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翔,被告中青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康海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此案件已与对方协商调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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