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8
公告编号:2020-024
证券代码:837248 证券简称:中青国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暨被纳入被执行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逍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雪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梦珂、王红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海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24
原告与被告中青旅行社均为旅游公司,自 2018 年 1 月开始业务合作。原告
作为被告的服务供应商,负责组织操作在被告中青旅行社处报名的游客成团旅
游。2018 年 11 月,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共欠付原告旅游款 489058.68 元,
就此笔欠款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了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被告张方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后二被告仅偿还部分欠款,剩余二十余万元尚未偿还。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被告中青旅行社立即偿还原告旅游欠款 245753.68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
以 245753.68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16 日,即协议书约定的最后一期还
款截止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 6%的标准计算;
2、要求被告张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7 日作出的
(2019)豫 0104 民初 15811 号民事调解书后积极履行责任,已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将第一笔款项支付给对方,后因后续款项未及时支付,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收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2020)豫 0104 执 2034 号执行书,公司被纳入被
执行人。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7 日作出的(2019)豫 0104 民初 15811 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共支付原告河南逍遥国际旅行社有
限公司欠款 247058.68 元,分期支付方式为: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65058.68 元,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于每月 29 日
前支付 26000 元。
二、被告张方对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公告编号:2020-024
偿责任;
三、若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张方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任一
笔款项,则视为剩余欠款全部到期,原告河南逍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权
自逾期之日起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 5576 元,减半收取 2788 元,保全费 1970 元,由原告河南逍遥
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2379 元,由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张方负担 2379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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