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公告编号:2020-026
证券代码:837248 证券简称:中青国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大河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温大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高领、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海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原、被告双方系长期旅游合作关系。2017 年 12 月 18 日,原告向被告
交纳 20000 元押金用于环球假期供应商合作,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加盖有双方财务专用章。
公告编号:2020-026
2、2019 年 4 月 26 日,被告(作为乙方)与原告(作为甲方)签订《还款
协议》一份,主要载明:双方经协商,就《旅游产品及服务供应商合同》还款事
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确认,截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乙方共欠甲方
旅游款 169664.22 元,双方对此无异议;2019 年《旅游产品及服务供应商合同》双方已签约,其中系统费 5000 元从欠款中扣除,扣除后乙方共欠甲方旅游款
164664.22 元;甲乙双方 2018 年 12 月 5 日签署的《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时间变
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支付 14664.22 元(已付),2019 年 5 月-9 月,期间 5
个月,每月 25 号支付 30000 元,以上支付日期遇到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进行支付。该协议落款处加盖有双方公司印章。
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支付 50664 元,尚余旅游款 114000 元和押金 20000
元未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支付原告旅游款和押金 134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 年 12 月,经原被告口头协商,被告将自己组织的游客集
中到原告处,由原告接待并安排旅游,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 20000 元。后被告先收取游客的全部费用,待原告安排旅游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游客的旅游费用。截
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共欠原告旅游款 169664.22 元。根据还
款协议,被告每个月 25 号向原告还款 3 万元,但实际偿还了 55664.22 元,还剩
114000 元和押金 20000 元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协议还款并退回押金,遭到拒绝。
(五)案件进展情况:
自收到判决书后,公司已付部分欠款,剩余欠款公司正积极筹钱处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作出的(2019)豫 0105 民初 289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0-026
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
大河旅游有限公司支付旅游款 114000 元和押金 20000 元,以上共计 134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 1490 元,由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自收到判决书后,公司已付部分欠款,剩余欠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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