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18
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承接当地优质物业项目,并实现与合作方的优势互补,从而更有效地开拓当地的物业管理市场,公司拟与郑州市圃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圃苑物业”)共同投资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其中,乐生活出资人民币60万元,持股比例60%;圃苑物业出资人民币40万元,持股比例40%。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同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
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此外,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购买的物业公司股权为2017年12月购买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物业”)70%股权(详见《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2018年8月购买的秦皇岛修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多物业”)80%股权(详见《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交易时,华特物业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分别为5,092万元、1,719万元,成交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158万元,因此,购买的资产总额以华特物业资产总额5,092万元为准,资产净额以成交金额4,158万元为准;修多物业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净资产分别为645.94万元、505.28万元,成交金额为人民币785万元,因此,购买修多物业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785万元为准;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认缴出资金额为60万元,因此,涉及的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60万元为准。
华特物业和修多物业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本次交易拟设立的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为物业管理,构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所述的“相关资产”,因此将收购华特物业、修多物业与此次设立控股子公司进行累计计算,判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综合考虑收购华特物业、修多物业及本次交易,最近12个月购买的物业公司股权资产总额合计为5,937万元,资产净额合计为5,003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G50264号),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总额为
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50%;资产净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50%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30%。因此,公司12个月内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连续购买累计数额未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综上,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事项未达到《管理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相关规定,故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该事项已由2018年12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对外投资金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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