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37253 证券简称:中良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2025 年 9 月 16 日分别召开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告编号:2025-019)和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5-041)。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被担保
企业)所负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预计未来十二(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八)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且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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