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37253 证券简称:中良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2025 年 9 月 16 日分别召开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修
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告编号:2025-025)和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5-047)。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挂牌公司
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将专项账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储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集中管理。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
应当及时注销专项账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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