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37253 证券简称:中良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2025 年 9 月 16 日分别召开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利润分配制度>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修订<
利润分配制度>的议案》(公告编号:2025-024)和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公告编号:2025-046)。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徐州中良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且仍在六个月有效期内
的定期报告。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应当不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股本数量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
基数,并在方案中明确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出现新增股份挂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公司申请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应当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且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交利润分配申请之日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原则上应当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不变。
第六条 公司在筹划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方案泄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顺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订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经股东会决议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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