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837256 证券简称:兴光可可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启利兴光可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浙江启利兴光可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
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浙江启利兴光可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
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确定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
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
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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