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837256 证券简称:兴光可可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启利兴光可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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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启利兴光可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启利兴光可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
行本办法。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办法,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
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第(六)项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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