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7260 证券简称:巨安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差异,应依据更为严格的标准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严于本制度,公司应当及时修订。
第二章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审查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的审查和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争取风险的最低化、效益的最大化;
(三) 充分协商、科学论证、民主决策;
(四) 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公司的长远发展出发。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是指下列行为: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股权、权益、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
(十一)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所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方式。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发生上述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等管理制度另行规定,如果没有另行规定的,原则上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投资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投资建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的具体内容,
(三) 投资的方式、金额、安排;
(四) 项目的发展前景;
(五) 可行性分析;
(六) 预期效益分析。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对收到的对外投资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成员汇报。相关人员认为投资方案有价值时,根据建议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及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的建议进行审查。
第九条 相应的对外投资决策部门在对其决策权限内的对外投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证券事务部或其他部门对投资项目建议具体
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负责公司资产处置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资产处置建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 拟处置的资产标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仲裁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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