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22
证券代码:837260 证券简称:巨安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4月2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16年1月1日,我公司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州煤业”)支付剩余货款137.5万元。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1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802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333,43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晋08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二十五万五千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8月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并由盖州煤业承担案件受理费16,801.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1,801.00元。判决后,盖州煤业不服,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晋08民终166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盐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6)晋0802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二十五万五千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8月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盖州煤业承担案件受理费16,801.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1,801.00元。判决后,盖州煤业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上诉状,2018年8月8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8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东亮 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瑜龙、山西泊坤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斌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俊、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我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州煤业”)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关于地面生产集中控制系统的销售合同,合同金额137.50万元人民币。公司按合同要求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且为盖州煤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全面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盖州煤业2014年7月10日支付10万元货款后,余款127.5万元一直未按合同要求支付,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无奈,2016年1月11日,我公司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剩余货款,2016年1月21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晋0802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333,43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本案审理期间,2016年2月4日盖州煤业主动支付20,000元。后经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
日做出了(2016)晋08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2016年10月8日做出(2016)经08民终166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3月20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晋0802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盖州煤业不服,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8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书。
(四)诉讼的请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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