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上海和伍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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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上海和伍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193/FY/2025-567
根据上海和伍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和伍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5 年5 月 23 日召开。
2025 年 4 月 28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刊载了《上海和伍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 点在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 953
弄 322 号 2 幢 1 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乐生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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