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7267 证券简称:海纳摩擦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烟台海纳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海纳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及《烟台海纳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募集资金验资。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使用,为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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