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16
证券代码:837269 证券简称:赫得环境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3 日
开庭日期:2021 年 10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淑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贝赛、刘佳伟、杭州浙杭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贝赛、刘佳伟、杭州浙杭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任一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夏叶、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签订的编号为 FD-ZJSH-01 的
《织金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收运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织金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收运设备采购技术协议》以及 2018 年
6 月 27 日签订《协议书》中 102 辆机动车的买卖合同的纠纷。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签订的编号为 FD-
ZJSH-01 的《织金 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收运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织金县城乡生活垃圾收 运体系建设收运设备采购技术协议》
以及 2018 年 6 月 27 日签订《协议书》中 102 辆机动车(车架号
详见附件《车辆清单》)的买卖合同关系。
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 10560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890691.99 元(以退还购车款 1056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的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计
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利息为 117040 元;此后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16 日,利息为 773651.99 元,实际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以上款项合 计 11450691.99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 月 16 日,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
赫得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赫得”)采购垃圾收运设备,并签订《织金县城乡生活 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收运设备采购商务合同》(FD-ZJSH-01)、《织金县城乡生活垃 圾收运体系建设收运设备采购技术协议》,合同总价为 4290 万元。
2018 年 6 月 27 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垃圾
收运设备中的机动车辆费用 2240 万元由原告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机动车辆发票由被告开具给原告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用于上牌。该协议还明确了机动车清单及价格。
2019 年 5 月 10 日,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前向原告开具 1716 万元的发票。
上述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未按履约行开票义务、未及时告知原机动车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信息等原因,原告采购的机动车中有 102 辆一直无法注册登记的条件。
综上,原告向被告采购的上述车辆由于被告的原因已经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导致上述车辆无法上道路行驶,车辆已经不具备使用价值,原告购买车辆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答辩人不同意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菲达公司”)、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织金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未履行先履行义务已属违约,相关不利后果应由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承担。
二、答辩人无保证车辆上牌之义务且相关车辆已投入使用,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购买车辆及设备之目的已实现,其无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购车款。
三、(2021)浙 01 民终 1733 号案件争议款项的构成包括合同车
辆款及设备款,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提出前案仅涉及设备款的主张毫无依据。
四、(2021)浙 01 民终 1733 号案件案款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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