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1
证券代码:837269 证券简称:赫得环境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任一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夏叶、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淑勇
姓名或名称: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佳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一因购买垃圾收运设备事宜与原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42,900,000 元。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就上述事宜签订协议,约定采购合同中涉及机动车辆的费用人民币 24,400,000 元由被告二支付,支付节点、进度以及其余条款均按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采购合同履行。
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然被告一、被告二逾期未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原告于 2019 年 4 月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0108 民初 2477 号,后因被告一、被告二拟与原告达成和解,故原告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
《和解协议书》约定如下:被告一、被告二应当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共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3,000,000 元;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
前共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3,570,000 元;其他权利义务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被告一、被告二未支付或逾期支付前述任一笔款项的,则视为对全部未支付货款的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货款,并有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违约金按照原采购合同的约定计算。
支付了 300 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根据原采购合同及《和解协议书》的约定,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应向赫得公司支付货款及质保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案号为(2019)浙 0108 民初 2477 号一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支付货款及质保金 12150000 元;
2.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支付违约金 1515000 元;
3.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2019)浙 0108 民初 2477 号案件的诉讼费 158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1 月 16 日,菲达公司因购买垃圾收运设备事宜与赫得
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 4290 万元。2018 年 6 月 28 日,
赫得公司与菲达公司、织金公司就上述事宜签订协议,约定采购合同中涉及机动车辆的费用 2440 万元由织金公司支付,支付节点、进度以及其余条款均按赫得公司与菲达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履行。赫得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然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赫得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浙 0108 民
初 2477 号,后因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拟与赫得公司达成和解,故赫
得公司撤回起诉。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
准许赫得公司撤回起诉。同日,赫得公司与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约定如下: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应
当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共同向赫得公司支付 300 万元;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共同向赫得公司支付 357 万元;其他权利义
务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未支付或逾期支付前述任一笔款项的,则视为对全部未支付货款的违约,赫得公司有权要求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支付货款,并有权要求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违约金按照原采购合
同的约定计算。2019 年 5 月 28 日,织金公司根据《和解协议书》
向赫得公司支付了 300 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根据原采购合同及《和解协议书》的约定,菲达公司及织金公司应向赫得公司支付货款及质保金、逾期付款违约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