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6-22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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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16第(168)号
致: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牟宏宝、龚夫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6年6月21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全体股东发出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由于公司2016年6月6日方正式完成挂牌程序,因此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和公告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2、根据本所律师实际到会并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洪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9:00在北京科技大学会议中心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6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受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受此权利)。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持有公司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根据本所律师查验,除公司上述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议案:
1、《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
2、《公司2015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
3、《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8、《关于预计2016年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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