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1 19:01:01 股吧网页版
诚优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7284 证券简称:诚优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诚优专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诚优专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无
锡诚优专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
规则》禁止的用途。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