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7284 证券简称: 诚优股份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诚优专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三)将股份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三)将股份用
给本公司职工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劢。
第二十一条(五)将股份用于
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一条(六)公司为维护
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议。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登
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记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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