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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6 17:10:14 股吧网页版
诚优股份:信息披露制度修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7284 证券简称:诚优股份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诚优专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修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无锡诚优专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修改》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诚优专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财务总监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挂牌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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