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837291 证券简称:汉盛海装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相对方,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二条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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