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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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成航发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成航发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市成航发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成航发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隼、罗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成航发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会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成都市成航发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成
都市成航发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市成航发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成都市成航发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凭证资料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系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5、按照相关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4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成都市成航发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一)》),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同年5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成都市成航发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二)》),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延至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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