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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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刊登了《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3、2025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所载内容如期在公司会
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 3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751,8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8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6,751,825 股,同意 46,751,825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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