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05
关于《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乐路989号45层)
二○一六年三月
关于《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于2016年2月29日收悉。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立刻组织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涛科技”或“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补充核查,对推荐欣涛科技挂牌的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检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会计师的核查意见请详见《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反馈意见回复》(大信备字【2016】第22-00002号)。
律师的核查意见请详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三板字[2016]第001号-01)。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体加黑 反馈意见
仿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黑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尽调报
告》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
露部分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是否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相关要求履行核查与披露子公司相关情况,作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查阅子公司海南欣涛粘合剂实业有限公司工商内档,章程,股权转让合同及验资报告、财务资料,查看子公司住所地,与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访谈,对子公司的设立、存续及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业务技术进行核查与披露。
(2)核查内容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答:(一)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四)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公司业务的要求披露其业务情况。(五)子公司的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不但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须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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