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1-18
关于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6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7
一、公司的概况......7
二、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8
三、公司符合《业务规则》和《基本标准指引》等规定的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9四、公司的设立....................................................................................................................12
五、公司的独立性......16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1
八、公司的业务......3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1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9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6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9
十三、公司的章程制定与修改......50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0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4
十六、公司的税务......55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规范经营情况......57
十八、公司业务发展目标......60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0
结论意见......61
1-3-1
关于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字[2016]第001号
致: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定,对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关于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1-3-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指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欣涛科技 指佛山欣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前身
指海南欣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2015年7月20
海南欣涛 日,由“海南欣涛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 “海南欣涛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海南欣涛”
佛山天添 指佛山天添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东
海南欣涛粘合剂 指海南欣涛粘合剂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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