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7317 证券简称:ST 北角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北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北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将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如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上述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时,必须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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