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320 证券简称:信昌股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8月20日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不特定对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五条 使用暂时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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