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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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5)0055 号
致: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苏伟俊、鲍浩任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
neeq.com.cn)的《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https://www.neeq.com.cn/disclosure/2025/2025-04-25/54547e20f7f548a680e62d2830d127cb.pdf);
3、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
neeq.com.cn)的《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https://www.neeq.com.cn/disclosure/2025/2025-04-25/94c81887cf2041359f94010901ca5823.pdf);
4、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
neeq.com.cn)的《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3)》(https://www.neeq.com.cn/disclosure/2025/2025-04-25/fb40a43f9a064aac93701da69d7fe6ea.pdf);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7、全国股转系统或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如涉及网络投票的);
8、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及其他会议所需的文件;
9、公司提供的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措施进行查验。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集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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