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326 证券简称:同方瑞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助。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普通股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普通股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公司股份。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普
通股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 通股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
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条规定收购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后,属于 规定收购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后,属于第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不得 项、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普通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 股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
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
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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