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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同方瑞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326 证券简称:同方瑞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全体董事均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
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 投资者;

(二)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效率,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 股东会;

(三) 网络沟通平台;

(四)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 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 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 邮寄资料。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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