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326 证券简称:同方瑞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以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有股份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规分配的利润退回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注册资
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2 月内实施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原则上应以 10 股为单位表述分配股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按照税收征管规定需要代扣代缴税款的,公司应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续发展资金需求。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第九条 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红。
在结合上述现金分配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税后利润、经营现金流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订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现金分配政策有效实施的条件下,董事会可结合公司营业收入、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等因素,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周期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实施一次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实施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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