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6
公告编号:2025-009
证券代码:837333 证券简称:中电高光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中电高光(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2 月 27 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原告中电高
光(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天津翰海科技有限公司(原翰海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海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津 0111 民初 4583 号。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电高光(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9
法定代表人:张翼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翰海科技有限公司(原翰海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友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自 2019 年起建立了委托投资理财合作关系,并陆续签订了多份《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其中,双方
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续签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1”)原定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到期。然而,双方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续签的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 2”)已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到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续签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3”)已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到期、
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续签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4”)已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到期,被告在协议 2 至协议 4 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已逾
期,且未与原告达成有效解决方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双方协议中关于提前终止条款的约定,原告决定行使合同权
利,提前 30 日通知被告,将协议 1 的到期日提前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据此,被告应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前准备好协议 1 项下剩余本金
及利息的支付工作。同时,对于已到期但未还本付息的协议 2 至协议4,被告总计欠付本金 1700 万元,欠付到期利息 51 万元。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至今未见实质性进展。被告的违约行
公告编号:2025-009
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协议约定,特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协议 1 项下剩余本金人民
币 270 万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 52150.68 元(利息按年利率 3%计算,
自上一计息周期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共计 235 天),以及自 2025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协议 2 至协议 4 项下欠付
本金人民币 1700 万元及欠付利息人民币 51 万元(利息暂计至各协议原到期日,实际应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自各协议原到期日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计算);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暂时无法预计相关影响。
公告编号:2025-009
(二) 对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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