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37333 证券简称:中电高光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中电高光(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中电高光(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 月 15 日收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
案号:(2025)津 0111 民初 4583 号,同日下午开庭审理,并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收到法院出具的(2025)津 0111 民特 707 号《民事裁定
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电高光(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翼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翰海科技有限公司(原翰海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友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自 2019 年起建立了委托投资理财合作关系,并陆续签订了多份《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其中,双方
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续签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1”)原定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到期。然而,双方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续签的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 2”)已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到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续签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3”)已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到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续签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4”)已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到期,被告在协议 2 至协议 4 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已逾期,
且未与原告达成有效解决方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双方协议中关于提前终止条款的约定,原告决定行使合同权
利,提前 30 日通知被告,将协议 1 的到期日提前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据此,被告应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前准备好协议 1 项下剩余本金
及利息的支付工作。同时,对于已到期但未还本付息的协议 2 至协议4,被告总计欠付本金 1700 万元,欠付到期利息 51 万元。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至今未见实质性进展。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协议约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协议 1 项下剩余本金人民
币 270 万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 52150.68 元(利息按年利率 3%计算,
自上一计息周期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共计 235 天),以及自 2025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协议 2 至协议 4 项下欠付
本金人民币 1700 万元及欠付利息人民币 51 万元(利息暂计至各协议原到期日,实际应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自各协议原到期日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计算);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原告与被告关于司法
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方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经天津市西
青区智调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 19700000 元,逾期付款利息 562150.68
元(暂计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此款被告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一
次性给付至原告,此案即为结清;
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被告须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以申请执行时金额为准,自 2025 年 2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的一倍为标准计算);
三、原告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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