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公告编号:2025-007
证券代码:837336 证券简称:中冶地信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25)粤1971民诉前调 2075 号,涉及与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
达”)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该案件定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宇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7
法定代表人:曹文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6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TN5LH60194 的《遂溪县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劳务合作协议》(下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即完成遂溪县遂城镇共 1 个镇,面积基数为 15 万亩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协议单价为 20 元/亩,合同金额为 300 万元,该合同金额为暂定金额,如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预计确权面积不一致,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实际本项目协议金额=协议单价 X 实际测量面积(亩);
技术服务期限为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0 月,验收期为 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
项目实行分期付款,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项目进度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付款。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并经广东省、湛江市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后,取得了被告出具的《工作量确认单》、《完工证明确认》。其中,《完工证明确认》载明广东省遂溪县项目实际确权面积为 172,161.25 亩,该项目已完工工作占总工作量的 100%。根据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3,443,225 元(20 元/
亩 X172161.25 亩),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向原告支
付了服务费 849,371.72 元,尚拖欠 2,593,853.28 元服务费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
多次催告,被告始终未能向原告支付。2023 年 5 月 30 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
《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 2,593,853.28 元,被告依旧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现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土地确权工作,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被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
合同第 8 条第 4 款之约定“: 甲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或到期拒付
服务款项的,甲方(被告)须向乙方(原告)支付本协议总价 5%的违约金。甲方(被告)不按照本协议规定日期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协议总价的 3%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 15 天以上(含 15 天)的,乙方(原告)有权终止协议,并有
公告编号:2025-007
权要求甲方(被告)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应当向按合同总价的 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7,211.25 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每延期付款一日应支付合同总价的 3%作为违约金。鉴于此,原告现主动请求贵院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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