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7341 证券简称:睿恒数控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安阳睿恒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阳睿恒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
东、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安阳睿恒数控机床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
律师。
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律师参加股东会应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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