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7
北京国华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国华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北京国华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73236803F。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国华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
产业基地祥瑞大街 35 号院 1 号楼 3 层 356 室,邮编:102629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各方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为指导,以科学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为手段,通过不断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优质服务,努力创造更佳经济效益,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并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专业承包;云计算及物联网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挂牌”)后,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无其他种类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每股面值
为 1 元人民币。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 发起人姓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名或名称 (万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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