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7
证券代码:837372 证券简称:泰纳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黑龙江泰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4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4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2024年1月1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电子送达《民事
判决书》(2022)沪 73 知民初 52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泰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明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安达市海纳贝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宏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3、 原告
姓名或名称:孙德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艾美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贵森(ANSEN CHIEW)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摩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邱贵森(ANSEN CHIEW)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黑龙江泰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纳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达市海纳贝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纳贝尔”)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孙德庆先生于 2021 年 1 月,作为原告就与被告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
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18。2021 年 3 月 25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受理通
知书(2021)沪 73 知民初 425 号,案件进入审理中。2022 年 4 月,公司根据进展
情况及委托律师建议,为进一步提供案件有利证据并考虑审理时限,特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件申请撤诉。之后,公司就该案件重新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
请立案,案件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内容均未发生变化。2022 年 4 月 26 日,海
知识产权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2022)沪 73 知民初 526 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解除泰纳公司、海纳贝尔公司、孙德庆与艾美晶公司、邱贵森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
2、请求判令解除泰纳公司、海纳贝尔公司、孙德庆与艾美晶公司、摩珈公司、邱贵森签订的《合作备忘录》;
3、请求判令解除海纳贝尔公司与摩珈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书》《技术转让协议》(一)、《技术转让协议》(二)以及《技术许可协议》;
4、请求判令艾美晶公司、摩珈公司返还海纳贝尔公司根据《采购协议书》已支付的酶采购费人民币 1,500.00 万元、返还依据《技术转让协议》(一)已支付的技术转让费 2,500.00 万元,上述两项款项共计 4,000.00 万元;
5、请求判令艾美晶公司、摩珈公司赔偿泰纳公司、海纳贝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2,179.66 万元;
6、请求判令艾美晶公司、摩珈公司赔偿泰纳公司、海纳贝尔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34.9951 万元;
7、请求判令艾美晶公司、摩珈公司对上述应返还的款项和赔偿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8、请求判令艾美晶公司、摩珈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注:2021 年 8 月 9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 988 号第六法庭庭前会议,原告就案件诉讼请求“6、赔偿
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由 30.00 万元变更为 34.9951 万元”。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本案系列协议签订后,摩珈公司认为其已经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海纳贝尔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按期、足额支付合同款项。摩珈公司反诉主张:
1、请求判令泰纳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欠款 2,000.00 万元;
2、请求判令泰纳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 1,800.00 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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