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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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5)第 20 号
致: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
布了《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贵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沥裕街 1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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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楼培训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7:3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46,076,94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6.3685%。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贵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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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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