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5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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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HS 意字 828-1 号
致: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就本次定向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已于 2021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反馈意见的核查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所就发行人申请定向发行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为真实;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向本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3、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申请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及程序和申请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并独立对发行人申请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发行人的有关报告引述,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
5、本所同意发行人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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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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