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2-07 19:24:02 股吧网页版
虹瑞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07


证券代码:837388 证券简称:虹瑞智能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广东虹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虹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虹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虹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
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公开披露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
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时与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按照
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
他债权人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并且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在董
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并且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上述内容,并在股东大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