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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01 16:17:02 股吧网页版
宇航重工: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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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六月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明见字【2019】第062号
致: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姚东俊律师和李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的合法有效性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2019年6月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6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三)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6月27日在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内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长岳新立现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4人,所持(代表)股份数为128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上述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为截止至2019年6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三)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和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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