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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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五月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明见字【2017】第017号
致: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华伟律师和冯东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为完整、真实、有效,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副本与正本相符且内容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为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提请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0)。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
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三)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6日在:洛阳宇航重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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