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837403 证券简称:康农种业 公告编号:2025-064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意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该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披露信息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指定
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制度、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作为信
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有权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以及涉及信息披露的其他所有会议。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及
相关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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