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837403 证券简称:康农种业 公告编号:2025-063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同意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该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中 1 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依法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按照专门委员会各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
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或制定相应制度的形式作出,且应在决议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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