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2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 56 号
当事人:
宁波锦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澄科技),住所地: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宝峰路 61 号。
周红战,男, 1971 年 11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
秘书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 锦澄科技、周红战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5 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红战及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奉化锦东六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515.55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7 年期末净
资产的 24.17%,截至 2019 年 6 月 28 日全部归还。 同时,锦澄
科技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五项
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 且未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周红战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
务规则》) 4.1.4 条的规定;周红战作为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
对上述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
则》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 信
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锦澄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周红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
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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