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422 证券简称:塞北股份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包头市塞北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制度的修订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塞北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包头市塞北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有价证券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指:公司投资的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制定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交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50%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50%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不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下,不超过 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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