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422 证券简称:塞北股份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包头市塞北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制度的修订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塞北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包头市塞北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中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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