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7424 证券简称:金三角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金三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三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三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三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作为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规定董事会召集、召开、
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
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款中的交易事项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关联交易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权限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对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均由董事会审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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