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5 16:37:27 股吧网页版
唐彩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37432 证券简称:唐彩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唐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唐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江苏唐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的管理,并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唐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
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且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3)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
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

(2)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5)最近三年无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3)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4)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5)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6)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一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
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曾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